科普法规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科技公共服务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科技公共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党中央群团工作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6〕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5〕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部署,开展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科技公共服务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科技公共服务工程项目的管理,在规范、公开、可控、信用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能力。支持学会提升承接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基础性、制度性、长期性工作,完善能负责可问责制度机制,强化基础条件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二)引领示范。奖建结合,打造科技公共服务示范品牌,支持学会形成常态化工作格局,引领示范更多学会深化改革探索。

  (三)突出重点。对纳入15号文件部署的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的项目,均给予支持。以科技公共服务为导向,重点支持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才水平评价、团体标准研制、科技奖励、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中国科协作为项目的组织方和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任务的协调方,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围绕15号文件试点任务,协调对接有关政府部门确定试点项目任务,遴选推荐试点项目学会;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作为承担方,主要职责是:纳入15号文件的试点任务承担学会,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转移、授权、委托或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申报并接受评审;严格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实施项目;接受中国科协和任务转移委托方的指导、检查,并配合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等事宜;按要求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进行归档;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第三章 项目任务

  第六条 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学会积极争取和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进军公共服务市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产品,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好探路先锋作用。主要包括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和公共服务示范两类项目。

  第七条 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项目。经相关政府部门转移、授权、委托或许可,纳入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给予项目支持。主要提升学会专业化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制度机制完善、基础条件建设、专家队伍建设、经验模式探索、成果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学会公共服务示范项目。支持学会开展科技类公共服务,打造引领发展的品牌和标杆。主要包括:各类政策、计划、项目、成果、机构和基地评估;开展团体标准研制,探索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团体标准研制模式;开展社会化科技奖励,自主设立人物奖,向青年科技工作者倾斜,形成科技奖励品牌;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推动水平评价的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主要包括遴选推荐、项目申报、项目评估、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信息公开等环节。

  第十条 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项目的遴选推荐。围绕15号文件部署的试点任务,由中国科协推进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商对接有关政府部门,确定试点任务,共同遴选具备能力和工作条件的学会,作为试点项目承担学会。

  第十一条 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项目的申报。中国科协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对接情况,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承担试点项目的学会填报项目申报书,同时提交政府部门转移、授权、委托或许可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项目的评估。中国科协制定项目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组建项目评估组,组织开展项目评估。中国科协可会同相关研究机构、学会专业工作群、中国科协有关事业单位,共同组织开展项目评估。项目评估可分专业类别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项目任务书签订。中国科协汇总审核评估结果,与学会签订项目任务书,拨付项目资金。依据不同职能转移方工作及进度要求,可分类别、分批次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学会在中国科协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的共同指导和监管下,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任务。中国科协侧重对制度机制、基础条件、经验模式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五条 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项目的信息公开。中国科协在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基础上,将酌情对学会申报材料、项目支持清单、项目实施情况等在中国科协网、中国科技工作者之家网公开。

  第十六条 学会公共服务示范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主要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自愿申报、项目公示、专家评审、确认公布、项目实施等环节。

  第十七条 学会公共服务示范项目的申报指南发布。中国科协围绕事业发展总体目标,根据批准的预算规模,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包括项目具体内容、支持方式、支持数量与额度、主要考核指标等。

  第十八条 学会公共服务示范项目的自愿申报。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中,专业工作具有较好基础,已正式开展相关工作,初步形成工作体系和品牌的可自愿申报。申报前三年中1次以上(含1次)年检不合格、2次以上(含2次)基本合格,以及一年中被中国科协通报且未及时整改的学会,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学会公共服务示范项目的公示。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在中国科协网、中国科技工作者之家网公示7天。

  第二十条 学会公共服务示范项目的专家评审。中国科协依据事业发展年度总体部署,制定项目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并组建专家评审组,开展专家评审。中国科协可会同相关研究机构、学会专业工作群、中国科协有关事业单位,共同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学会公共服务示范项目的确认公布。中国科协对专家评审的排序结果进行汇总审核,按照项目支持总额度控制要求,对各类别和学会间项目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分档定额支持清单。项目评审结果在中国科协网、中国科技工作者之家网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会公共服务示范项目的实施。学会与中国科协签订项目任务书,中国科协按程序拨付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可分类别和分批次拨付。学会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和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实施并完成项目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协依据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会应设立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实施团队。重大事项须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若需更改实施计划,学会应提出书面报告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中国科协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资及福利等与项目实施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年度执行完结,学会须在履行结项程序的基础上,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项目目标、项目组织、项目完成情况、重点任务、主要绩效、创新点、问题建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体现项目绩效和成果的附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协对于总结报告予以接受、验收和评价。中国科协可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总结报告的后续使用由中国科协负责,学会不得超出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结项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